婚姻关系稳定性面临严峻考验实盘配资网站
房产分割成为离婚纠纷的核心痛点
当情感纽带断裂,
如何厘清财产权属、捍卫合法权益?
本期小越说法,聚焦以上争议高频问题,邀请社区法律顾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,深入解析离婚后房产按份共有情况下的分割路径与法律依据。
以案说法
越秀区居民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,于2024年底经法院判决离婚。根据判决,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处房屋产权由李先生持有65%,王女士持有35%。该房屋长期以来由李先生及其父母实际居住。2025年4月,王女士提出要求分割其享有的房产份额,但李先生及其父母以“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、无法实物分割”为由予以拒绝。为此,王女士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:在无法实物分割的情况下,应如何维护自身物权权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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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解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: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以维持共有关系的,应当按照约定,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,可以请求分割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……”
本案中,李先生与王女士依据民事生效判决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,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,且因离婚导致共同居住的基础已丧失,王女士作为按份共有人,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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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建议
实盘配资网站提起“共有物分割纠纷”诉讼:王女士可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分割其享有的35%房屋产权份额。
明确诉讼请求与策略:根据司法实践,法院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此类纠纷:
方式一:若王女士经济条件允许,可请求房屋归其所有,由她向李先生支付65%份额的折价款。此方式适用于李先生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支付折价款的情形。
方式二:若王女士经济能力有限,可请求房屋归李先生所有,由李先生向她支付35%份额的折价款。此方式风险在于,若李先生也表示无力支付,法院可能以“不具备分割条件”为由驳回诉求。
方式三:若双方均无力支付折价款,王女士可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房屋,并按份额分割价款。但需注意,除非王女士能证明存在急需用款等紧迫情形(如医疗、养老等),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。
方式四: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条件相当,法院可组织双方在评估价基础上竞价,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。
证据准备与策略选择:建议王女士结合自身经济状况、居住需求及对方支付能力,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方案。同时,若双方能协商一致,无需强制进行房产评估,可直接确定房屋价值并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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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思考
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资产,在离婚、继承等场景中常形成“按份共有”状态。共有人之间因使用、处分意见不一而引发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。有的共有人希望长期居住,有的希望变现,有的则希望出租收益……这些分歧往往难以调和,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。法院在审理时,将综合考虑共有人的关系、房屋实际使用情况、经济能力等因素,依法裁判是否支持分割及如何分割。
小越说法
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、详细的裁判说理以及专业的法官解读,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,增强法律意识,提高法律素养,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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