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买尔旦·米吉提正规配资平台app
遛狗未拴绳,宠物犬突然窜出惊吓路人,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?随着城市饲养宠物数量持续上升,此类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。看似“小事”的遛狗行为,实则关乎他人安全与公共秩序。
近日,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,明确“遛狗不牵绳致人惊吓”的法律责任——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即便未发生犬只咬伤,也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为广大养宠人士敲响了文明养犬的法律警钟。
2024年4月24日晚,孕妇阿某(化名)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,被王某(化名)饲养的未系牵引带的宠物犬突然靠近,导致阿某受惊并出现腹部不适、下腹痛症状。阿某当即报警,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核实,王某遛狗时未按规定牵绳,民警对其作出口头警告,并制作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》《口头警告书》,王某签字确认了上述事实。
次日凌晨,因腹痛症状持续,阿某前往医院就诊。经诊断,阿某处于妊娠状态,其腹痛症状系受惊吓诱发,医嘱建议休息两日。此次就诊期间,阿某支出了医疗检查费,同时因遵医嘱休假,被所在单位扣发两日工资,产生相应误工损失。
阿某认为,王某作为宠物饲养人未履行管理义务,其违法遛狗行为导致自己人身及财产受损,应承担侵权责任;王某则否认系自己饲养的宠物吓到阿某,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协商无果后,阿某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。后双方协商未果,阿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某提交的证据,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,认定阿某受惊与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,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之一。阿某作为孕妇,受惊后及时就医,诊断结果与事件发生时间紧密衔接,足以证明惊吓行为导致了身体不适及后续经济损失。王某未按规定牵绳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、《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未尽到法定义务,亦未举证证明阿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判决王某赔偿阿某检查费、误工费一千余元。
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王某亦已履行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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